联电去年1月爆发协助祖国大陆苏州和舰成立后,台湾新竹地检署依据刑法起说诉现任联电荣誉董事长曹兴诚、荣誉副董事长宣明智及担任联电多家创投总经理的郑敦谦等三人背信。随后经济部根据起诉书,认定联电违规赴大陆投资,裁处联电新台币500万元罚锾。联电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经济部败诉,并撤销这项裁罚。
经济部是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制颁的「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及技术合作许可办法」,不管是采取现金、机械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或是提供技术合作,都视为投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以「技术合作」范畴,与「投资行为」无涉,等于推翻投审会对「在大陆投资地区从事投资及技术合作许可办法」有关「投资」的定义。
依据台北高等法院判决,台北高等法院认为所谓的投资行为是指单独出资、与大陆地区共同出资或对第三地公司具经营支配影响力,但曹兴诚、宣明智等人在和舰公司创设过程中,并未涉及这三项投资行为。因此,不认为曹兴诚等人在和舰创设过程中,具有「筹谋角色」,一审法院更认为,纵令投审会指其扮演「筹谋」角色属实,要属「从事技术合作」之范畴,这也与「从事投资行为」无涉。
此外,一审法院也认为和舰回馈联电15%股权案,和舰回馈的股权系和舰在海外控股公司,非和舰本身。因此,联电接获赠股,也未涉及违规赴大陆投资行为。
经济部投审会坦言,如果法院对投资的判例形成,将逼使经济部检讨「在大陆地区投资及技术合作许可办法」有关投资定义的法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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