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换芯案”日前在厦门获判,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认定戴尔的“换芯”行为只是违约,未构成“欺诈”。
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表示,戴尔和消费者通过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最终达成一致的买卖协议,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戴尔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但戴尔提供了与合同内容不同的产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将所持电脑交给被告,被告届时应退还原告货款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差旅费100元和律师代理费)”,驳回了消费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笔记本电脑处理器型号与其在广告宣传上的不同,是属于广告疏忽,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要求戴尔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价格的1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消费者的代理律师郭中方称,判决书明显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判决书称戴尔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但却未对是否构成欺诈的核心问题,即两种型号电脑差价32美元,属戴尔不当获利这一清楚的事实给予认定。
由于判决书中只是要求DELL方面为消费者办理退货,赔偿的经济损失也只局限于律师费用,消费者的差旅费误工费等都不包含其中,这导致了消费者严重不满。
大部分消费者在接到判决书后,都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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