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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宣传欺诈引诉讼,法院判其赔消费者损失
发表日期:2006-08-23 作者:小嘴 上下游撮合 分销价社区
2006年7月17日,《同方:笔记本偷工减料,东窗事发陷“硬盘门”》一文披露出清华同方K210笔记本电脑的欺诈行为,同方在笔记本宣传中引诱消费者,而实际上却采用低档配件!在这起事件中,现役军人徐元涛作为消费者代表在协调无效的前提下,将同方笔记本的经销商及厂商告上了法庭,他向广大网友呼吁:“如果你们买了该电脑的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我的官司正在进行之中,7月10日刚开了一次庭,同方的法律顾问还来宜宾参加了开庭,判决还没下来,估计问题不大。”现在,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了!同方的霸权和欺诈被揭露!在这份民事判决书中,前两页基本是原告(徐元涛)与被告(同方笔记本的经销商及厂商)的陈述,从第三页下部开始,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商品交易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购买的K210笔记本电脑硬盘为40G(4200转)与同方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K210笔记本电脑硬盘为40G(5400转)的宣传不一致。”在判决中,同方公司作为生产者,立通公司作为销售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499元,尽管法院判决被告适当赔偿,但是这样的判决对于同方电脑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来说都是相当轻微的,不是一个欺诈方必须承担的责任。2006年8月12日,徐元涛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陈词中,徐元涛表示,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欺诈是完全错误的。“消费者购买电脑是考虑整机的性能,硬盘只是电脑的组件之一,同为40G硬盘但转速不一样,对整机性能的影响十分微弱,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最终选择,因此,即便实际购买的电脑硬盘转速与宣传的转速不一样,仍不足以构成欺诈的程度”。错误之1:对硬盘问题的认识和表述不客观、不科学并且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客观情况应该是这样的,硬盘是笔记本电脑的重要组件之一,而转速又是硬盘其中一个重要参数和指标,硬盘转速对整机性能的影响相当大,肯定会影响消费者的最终选择,同为40G硬盘,5400转就比4200转贵50元(硬盘价格才500元),5400转的硬盘在数据读写速度上、科技含量上以及总体性能上都比4200转的高很多,一般配置在中高档笔记本电脑中,而4200转一般配置在低档笔记本电脑中。错误之2:硬盘转速的高低以及对整机性能的影响大小并不是认定欺诈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换句话说,它不影响对欺诈行为性质的认定,只是客观反映了欺诈情节、后果是否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第3条第5款和第9款的规定,并结合一审法院查清的案件事实,我们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在官方网站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在装箱单上故意隐瞒硬盘的真实转速,被上诉人宜宾立通电脑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时也故意隐瞒硬盘的真实转速(作为销售者,他有法定义务对所进、售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他有法定义务向上诉人提供硬盘的真实信息。分别见《产品质量法》第3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诱使上诉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两被上诉人提供商品确实都存在欺诈行为。综上所述,两被上诉人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徐元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二项,改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999元;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2、判决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打字复印费20元,交通费10元,通信费10元,小计40元;3、判决两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从徐手上更多的证据看,同方笔记本明显存在欺诈与隐瞒的行为,而在问题被揭露后又试图掩盖,更印证了其主观上的故意,这不但不应该是一个国内二线笔记本品牌的表现,更为全国读者所不齿,更可怖的是,同方这样的行为给经销商也带来了经济与名誉的损失!可以说是一损俱损的“共输”,在同方这样明显的问题前,我们期待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的宣判,也希望其它厂商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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