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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身陷贿赂门,客户曝25秒录像揭黑幕

 发表日期:2006-01-17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章轲 收藏此页




1月14日,有富士施乐客户向《第一财经日报》独家提供了一段录像资料。录像显示的是去年7月6日晚,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法律顾问陈振伟,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才,与一位受聘于天津仲裁委员会的戚姓仲裁员,在天津一家大酒店包房里就餐的情景。

其时正处在富士施乐在天津的一项合同争议仲裁案审理期间。陈振伟、张德才同为该案富士施乐方委托代理人,戚姓仲裁员则是该案仲裁员。

1999年10月28日,天津某大学出版社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DC4040P彩色数码印刷机等设备购买合同及维修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但设备安装后,用户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印刷出的产品达不到最基本的质量标准,在2003年3月24日至9月30日间,维修次数高达166次。2003年8月19日,该用户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回价款。2005年11月18日,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富士施乐向申请人支付 102441.7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律师不得与任何仲裁员私下接触。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一段25秒的录像

据该客户介绍,拍摄这段短短25秒的录像当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就富士施乐与该客户的合同争议仲裁案进行第五次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客户发现,“仲裁员们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

该客户对记者说:“下午4点多庭审结束后,我们跟随陈振伟、张德才到了天津滨江万丽大酒店。十几分钟后,陈振伟和张德才换了便装下来,打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出租车,我们也跟随着出了酒店。后来一直跟到另外一家大酒店,到了门口后,陈振伟和张德才没下车,一直在打电话。20多分钟后,陈振伟和张德才下车进了酒店。”

随后,这位客户带的几个人就在大厅里点了几个菜吃饭,等待拍摄时机。该客户告诉记者:“我们拿着摄像机站在门边拍摄时,戚姓仲裁员的反应很强烈,怒气冲冲地责问我们。当时陈振伟和张德才分别坐在该仲裁员的两边。拍的时间很短,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拍摄经验,但3个人都拍到了,画面也很清晰。”

当事人开口

昨日上午,记者找到该戚姓仲裁员。在认真观看了上述录像之后,这位仲裁员承认,画面中坐在正中的是他本人,坐在他左右两边的分别是张德才和陈振伟。

他还说,由于需要在家里照顾患病的妻子,同时其个人意见与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有些不一致,已经决定辞去本案的仲裁员一职。

不过,在张德才和陈振伟的执意要求下,该仲裁员还是同意见一面。最后决定就在酒店的餐厅就餐。“我们吃饭的时候什么都没谈。快吃完的时候,有人进来摄像了。”这位仲裁员说,“我当时责问摄像的人员是谁。”

第二天,该仲裁员回北京。“回北京后,我给天津仲裁委员会写了情况汇报,讲到了家庭的困难,也讲到了曾经与富士施乐方面的人员见面的事,觉得不适合再做本案的仲裁员。”该仲裁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来自天津仲裁委员会的回函,上面有“关于请辞本案仲裁员的请求已经报告领导,很可惜就本案无法再与您合作”的字句,发函时间为“2005年7月11日”。

不过,天津仲裁委员会最后还是动员该仲裁员参加了2005年8月30日的开庭。

昨日中午,记者拨通了张德才的手机。张德才承认7月6日晚在天津那家大酒店吃饭时,曾经有人在门口摄像,当时富士施乐的陈振伟和戚姓仲裁员都在场。

“当天晚上是我打电话找戚仲裁员的,本想让他和我们一起坐车回北京。”张德才告诉记者,“在吃饭的时候,戚仲裁员对我们说,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我个人建议你们通过调解解决,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果这样下去,将来恐怕很难有很好的裁决结果,你们不要抱乐观的心态。”张德才承认,“吃饭的时候,他谈了他的很多看法和观点。”

记者昨日拨打陈振伟的电话,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总机将电话转到陈振伟的坐机上,但一直无人接听。

专家指律师与仲裁员均严重违规

昨日,戚姓仲裁员和张德才均向记者承认,在本案审理期间私自会面并在一起吃饭、讨论案子,属违规行为。

张德才向记者表示:“案子仲裁期间,我们与仲裁员见面是不合适的。当时,我们也是考虑这位仲裁员要离职了,基于这一点,我们决定见个面吧。其实,这种事也是很正常的,本案的前任仲裁员也是坐过我们的车回北京的。”“在案件仲裁期间,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肯定是不允许的。”昨日下午,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部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发生私自见面、吃请的情况,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有权对相关仲裁员进行查处。

据了解,各地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本案仲裁员也是天津仲裁委员会聘任的。

而根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2004年6月17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会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作出裁决前,私自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就案件发表任何意见;泄露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看,仲裁员与法官很相近。”昨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教授对记者表示,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独接触,他们之间会或多或少地谈及案件的有关情况,这样会使仲裁员在一定程度上先入为主,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向某一方当事人,而这与仲裁的本意是格格不入的。而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甚至索贿受贿,就更不允许了。他认为,单独、私下接触的后果必然是中立性、独立性的丧失,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也必然失去保障。因此,各国仲裁法均禁止仲裁员与当事人单独接触。

国务院法制办几年前曾经发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就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作了规定。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出现徇私情、做出枉法裁决的,仲裁机构要将其除名,还要进行全国通报。

仲裁机构建设要软硬件并举

“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已经成为二次创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各仲裁机构都要在这方面进行探索。”负责全国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卢云华司长,日前在全国2005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表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将是今年国务院法制办重点要抓的几项工作之一。

据卢云华介绍,自仲裁法1995实施以来,全国依法重组了185家仲裁机构,选聘和任用了近3万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依法仲裁了157000多件民商事纠纷,标的额达2720多亿元。

卢云华强调,仲裁员们“要切实保证操守,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当前最要紧的,我看首先是抓仲裁员的操守。”卢云华认为,当前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仲裁员的操守带来的案件质量问题将越来越严重。这是客观的、必然的,也是必须认真想办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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