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6月2日,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第四十五法庭一审开庭,此前在业界传播已久的秋菊打官司之惠普中国版终于迎来了“讨个说法”的好日子。
也许,中国惠普没想到一封看起来很平常的处罚通知,会掀起起这样的波澜,以至于被一家小公司愤然告上法庭。此前一再称“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不便发表任何评论”的中国惠普公司,在法庭上首次对永不停顿公司做出了回应。

什么是“漏单”货,惠普是否有权对此进行定义,“漏单”货到底从何而来,北京永不停顿公司是否只是中国惠普逃避自己渠道内部问题而将矛盾转嫁给他人的牺牲品?北京永不停顿到底是不是中国惠普的代理商,中国惠普是否有权处罚永不停顿公司?等等问题也许都将在法庭上揭开谜底。
经过双方近2个小时激烈的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未作出最后的判决。

双方各执一词,辩论激烈
原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原告从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北京天力和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购进的三台服务器,后供给某超市。
然而,2005年3月7日,被告的多家经销商,分销商及原告均收到发自被告题为《对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处罚通知》的电子邮件,该通知称:原告在北京某超市项目采购中,以低价中标并提供市场上的漏单货给最终用户,致使最终用户无法享受7X24X4的免费金牌服务,并严重损害了惠普公司的形象和正规合作伙伴的利益,同时该通知还称原告“严重损害了用户和惠普公司和利益,影响惠普公司的声誉”决定对原告进行所谓的处罚,其中包括将原告列入“惠普代理商黑名单”。
事实上,在这笔交易中,原告为了保证用户能用上纯正的惠普产品,原告反复核实了产品的序列号,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原告才将上述货物购进后,供应某超市。
原告认为,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原告没有涉及任何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被告认为原告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界定为不法经营行为,且同过所谓通知的形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散布这一不实信息,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毁损。
被告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且已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损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请求:
1.请求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请求判定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请求判定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惠普公司的律师在法庭陈述时表示:我们看了原告提交法庭的起诉书,我们想向法院陈述的主要有两点,从客观事实上说,我们这份通知并没有对原告的这些行为进行歪曲和任何编造,而且惠普公司也没有想去批判对方的商业信誉这种触犯故意的存在。
对于原告起诉书中所称,原告反复核实这个产品的序列号,被告向认为这三台服务中,其中有争议的两台,从惠普公司的登记来说,卖给的是广东某政府机构。
对于原告所认为中国惠普把他的行为界定为不法行为,惠普并没有这样认为,惠普在通知中所述,只是表明惠普的一种态度,对于这种漏单的行为和任何侵犯惠普的利益的不法经营行为,将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追究。
最后惠普公司表示,如果已经把原告的行为界定成不法经营行为,那今天坐在原告席上的就是中国惠普公司,而不是永不停顿公司了。所以惠普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也是不予认可的。
惠普的“漏单”定义
惠普公司的律师当庭解释了所谓“漏单”货的定义:“补充一下这里面漏单的概念,惠普公司通过不同方式,途经和渠道将产品卖出,那么价格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讲惠普公司的销售人员直接联系的客户,比如说这单中的两台服务器是卖给广东某政府机构的,那销售、代理商向上报的时候,有一个特定的客户,对这种惠普直接销售的客户,我们的价格是便宜的,因为这里不用通过渠道的广告等等这些东西,节省了很多市场费用。”
“相反来说,我们通过渠道和代理做很多工作去找客户卖的呢,它是另外一个概念,我们会将价格提高交给代理,再由代理去卖。”
“很明显这两种产品在惠普出货时,它的价格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把卖给直接客户的产品没有卖给直接客户,而是把价格比较便宜的产品放到渠道中,那就会在渠道中产生两种价格,按惠普的规划,正规渠道产品的价格肯定竞争不过这些漏单产品,那么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惠普坚持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卖给某超市的两台服务器就是这样的“漏单”产品,因为在中国惠普的登记中呢,这两台服务器的最终用户不是某超市,而是通过其他分销商假借卖给直接客户,然后再拿过来卖的,这样在投标时候价格是比较低的。违反了惠普的渠道管理政策,造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像这种产品必须和在惠普登记的信息一致才能提供售后维修服务。”
显然永不停顿卖给的用户和惠普纪录的客户是不同的,那他就得不到服务,最终用户受到损失,因为中国惠普在函件中提到的是一个事实,既然是一个事实,就不存在对方所指责的捏造和对对方的名誉进行损害,而且惠普通过发这种函件的范围只是我们惠普的代理商,宣示惠普的一种政策和惠普对代理商违约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所以也是很正常的一种商业渠道管理的行为。
永不停顿到底是不是惠普的代理商
随后争论的焦点进入用停顿到底是不是惠普的代理商这个问题上。
原告认为永不停顿并不是惠普公司的代理商,并认为企业有权采购任何产品,而不只有一家公司的代理才有权采购这家公司的产品。
被告则认为,惠普有一级代理商,一级的代理商和惠普有正式的合同和正式的编号,一级代理商下面发展的是二级代理商和转销商,这些转销商有些是同惠普有合同的,有些是同惠普没有直接代理合同的。
一级代理商会在惠普为这些二级代理注册一个号注册一个名称,那这家被注册的公司也会出现在惠普的系统管理里面。一级代理只是负责出货,走货,并不直接面对客户。
面对客户的则是像永不停顿这种转销商,实际上在这个过程里没有和永不停顿签订合同,但是永不停顿在惠普的系统中有一个转销商或代销商的纪录或者这样一个编号,所以惠普把永不停顿视为惠普的代理。
同时被告认为,企业有权购买任何产品,但是如果购买惠普的产品,是惠普认可的渠道,通过总代到惠普这里来,在惠普有编号受到惠普的认可,机器卖出去以后惠普会给这家公司相应的返点和价格支持,这是肯定的。
对永不停顿的处罚,取消的也是这一部分,因为惠普认为永不停顿没有按惠普的商务流程来做这一步,惠普就不承认这种转销商的资格,也不会给返点,实际上是这样一种关系。
惠普方面还认为,根据永不停顿所提供的的合同,其实客户是要求永不停顿有代理商的资格,客户特别要求永不停顿代理的产品能够得到惠普的确认,这点是写在合同中的。
“漏单”货是是否可以享受金牌服务
争论的另一个焦点就是这两台“漏单”的服务器是否可以享受到7X24X4金牌服务。
原告坚持认为:这种7X24X4免费金牌服务,并不是说惠普公司随意的想取消每一个客户的这种权益就可以取消的。因为市场有市场的规则,有市场的游戏,那么既然是惠普的正常产品,就不能取消7X24X4免费金牌服务。
而被告表示:免费的金牌服务是厂家给的客户一种跟商品联带的服务,一种承诺相当于保修范围了,在我国像服务器这种商品没有在国家强制保修范围之内,所以它的也是由厂家双方来约定保修的价值和条件,那么惠普的保修条件实际上是很清楚的,就是必须通过惠普正常的销售渠道售出的产品,惠普才提供保修。
如果说是假货,水货肯定不在保修范围之内,那么像这种所谓的漏单货,如果是由惠普直接卖给最终用户的他会享受,但如果登记用户与最终用户不符,那么肯定是享受不到免费的金牌服务的。
如果机器一旦坏了的话,客户是无法从惠普得到正常报修的,这是一个确认的事实。
至于7X24X4金牌服务,惠普的销售人员发现申报机器的用户是某超市而不是广东某政府机构的情况下,惠普提出照样可以给予7X24X4金牌服务,但需要做用户变更,不过某超市并没有进行任何变更,在开庭前在公司内部再次核实,现在这两台机器的登记用户还是广东省某政府机构。
如果原告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话,这个权益的主体也不该是原告,而是用户,应该由用户出面来进行沟通。
知漏买漏,还是毫不知情?
一个问题没说清楚,另一个问题又漏了出来,张惠刚及永不停顿在采购时,是否知道所购买的产品是漏单货呢?
原告认为按照惠普的说法,他有他对漏单货的定义,但是这种定义并不是在法律上承认的。货是从惠普合法的代理商处购得,永不停顿不知道他这个是漏单还是不漏单,这是惠普内部管理的问题。
我们通过电话只能确认这机器是不是惠普产的,有没有服务。
惠普则认为,永不停顿要卖给某超市,可以从市场上正常获得产品,原告应该知道他拿到的价格是不是一个正常的价格。按原告投标的价格卖给最终用户,他应该知道这个产品有问题。
就像水货,大家都知道什么概念,水货和走私货不完全划等号,但不受厂商正常保护的。那惠普所说的漏单,包括对方也一定知道什么概念。
惠普规定禁止漏单的政策,对市场上来说是一个合理的公平的政策。如果这个政策是正确的,有利于市场的,是合理的,那惠普作为独立的经营者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是应该有权利来实行这项政策的。
惠普通过两种方式卖货,一个是我们的销售人员自己找的客户通过转销商出货,另一个就是转销商找的客户,惠普都会详细备案。转销商可以直接找神州数码这样的代理进货,神州数码也会向惠普备案,这些货卖给了哪个转销商,转销商再卖给最终用户。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说明确认惠普有渠道现货,但在提货时又找不到渠道现货,为了缩短周期从其他地方调配的这个货,所以说调的这个货并不是惠普的渠道卖给物某超市的。
谁之错?
看来惠普是认定永不停顿卖的是漏单货,那惠普如何确认永不停顿在这一过程中有过错,而不是给他进货的渠道内部的问题呢?
对这个问题惠普认为,作为二级代理,卖的是惠普的产品,无论通过那种代理一定是得到惠普的直接或者间接授权的。在这个产品上,永不停顿既没有直接也没有间接的授权,在参加投标的时候,惠普也有委托的代理商参加。
之所以惠普对这个案子如此重视呢?因永不停顿报的低价,造成了惠普授权的那家代理商没有中标。在对机器备案时,确认了这个产品是漏单的产品。
因为原告没有通过惠普认可的渠道得到这个货,也就是说这个货不能得到保修,永不停顿的上级经销商天力和时也没有经过惠普的允许卖货。
至于天力和时是怎么把漏单货提供给永不停顿,惠普内部也在调查中,也会对天力和时进行相应的处罚。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张惠刚讲了为什么会使用惠普的漏单货,说明他在投标之后进行买卖过程中是清楚这个事情的。所以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永不停顿是不是应该卖漏单货,至于这是不是漏单货是毋庸置疑的。
从庭审双方辩论的情况来看,永不停顿似乎稍稍占理,毕竟惠普所制定的渠道政策,并非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永不停顿是否受到其渠道政策的约束还是个疑问。
渠道的不同观点
对这次事件,渠道内的人士也分成两派,一派认为永不停顿巧妙的利用了惠普渠道政策中的漏洞,令惠普吃了哑巴亏,无奈之下发出并无实际约束力的处罚通知,谁知被永不停顿告上法庭。
而另一派人士则认为,“漏单”货属于惠普默认的潜规则,不过这次永不停顿公司比较倒霉,因为惠普通过委托代理商进行投标,竟然还被永不停顿这家非嫡系经销商最终中标,当然要拉出来“斩首示众”了。
我们会继续追踪秋菊打官司之惠普中国版,敬请诸位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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